2024年浙江省成考专升本《民法》必做练习题(2)

发布日期:2024-04-02 来源:浙江成考网

1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()。

A.过错责任原则

B.公平责任原则

C.无过错责任原则

D.过错推定责任原则

[答案]C

[解析]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规定:“从事高空、高压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《侵权责任法》第69条规定: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可见,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,据此本题选项C正确,排除其他选项。


2、下列选项中,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是()。

A.李某家的狗咬伤邻居

B.某企业存放的炸药爆炸造成他人损害

C.某企业运输的剧毒化学物品泄漏造成他人损害

D.国家机关公务员王某外出旅游时打伤宾馆服务员

[答案]D

[解析]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。过错责任原则,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。依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,就是说,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对侵权责任的认定,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。同时该法还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,其中包括高度危险责任、产品责任、环境污染责任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。本题中选项A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、选项B和C是高度危险致人损害,选项A、B、C都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。只剩选项D既是侵权行为,又不属于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,应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故本题应选D。


3、侵害人身权时,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()。

A.返还财产

B.恢复原状

C.赔偿损失

D.支付违约金

[答案]C

[解析]本题是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。选项A中的返还财产,是指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权利人,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场合,与题意不符,选项A被排除。选项B中的恢复原状,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,此种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受到侵害的场合,与题意不符,选项B也被排除。选项C中的赔偿损失,是指在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时,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,由此可见赔偿损失适用于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形,符合题意,故选项C正确。选项D中的支付违约金,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、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,此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,与题意不符,所以选项D也同样被排除。正确答案是选项C。


4、甲、丙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。乙花去医药费3万元。乙向法院起诉,要求甲、丙赔偿损失。在案件审理中,甲因车祸死亡,其未留有遗产,但有一个儿子。乙的损失()。

A.应根据甲、丙的过错程度由甲的儿子和丙分担

B.应由丙全部承担

C.应由甲的儿子全部承担

D.应由甲的儿子和丙平均分担

[答案]B

[解析]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。共同侵权行为,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0条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第11条规定:“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,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,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”本题中甲、丙为共同侵权,应承担连带责任,但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,其子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,故丙应承担全部责任。因此,选项B正确,排除其他选项。


5、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,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()。

A.邻居小孩

B.王某

C.小孩家长

D.王某与小孩家长

[答案]B

[解析]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。教唆行为,是指通过开导、说服、怂恿、利诱、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。根据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,教唆人为侵权人,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,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故选项B正确,排除其他选项。


6、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()。

A.代书遗嘱

B.自书遗嘱

C.录音遗嘱

D.口头遗嘱

[答案]B

[解析]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。我国《继承法》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,即公证遗嘱、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。(1)公证遗嘱。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1款规定,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。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,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,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、撤销公证遗嘱。(2)自书遗嘱。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2款规定,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遗嘱人不得用盖章或者按手印代替签名。(3)代书遗嘱。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3款规定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(4)录音遗嘱。录音遗嘱虽比口头遗嘱可靠,但因录音磁带容易被人剪辑伪造,因此,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4款规定,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(5)口头遗嘱。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5款规定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由此可见,依据我国法律规定,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、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为有效,故选项B是正确的,排除其他选项。


7、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,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。薛某立口头遗嘱时,在场人员有儿子、女儿、儿媳和医生、护士。依照法律规定,下列人员中,能够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是()。

A.儿子

B.女儿

C.儿媳

D.医生、护士

[答案]D

[解析]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,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(1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;(2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(3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《继承法意见》第36条规定,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的债权人、债务人,共同经营的合伙人,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,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。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D,因此,选项D是正确的。


8、甲有一已出嫁女儿、一子、两孙。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,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。此遗嘱()。

A.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,应认定无效

B.无人见证,应认定无效

C.违反法定继承顺序,应认定无效

D.体现遗嘱人意志,应认定有效

[答案]D

[解析]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。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,主要有:(1)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。这里应注意的是,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具备了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;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(2)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。这里应注意的是受胁迫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;伪造的遗嘱无效;遗嘱被篡改的,篡改的内容无效。(3)遗嘱内容必须合法。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、社会公德。(4)遗嘱形式必须合法。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,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,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。本题中甲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,该遗嘱无人见证,不违反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,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;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对遗产的继承人、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作出决定,因此选项A、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,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。


9、某甲临终订立自书遗嘱,内容是:将其遗产100万元中的50万元给其配偶,25万元给其儿子,25万元给其保姆。依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甲的遗嘱()。

A.无效

B.有效

C.部分无效

D.效力待定

[答案]B

[解析]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。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,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:(1)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;(2)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;(3)遗嘱内容必须合法;(4)遗嘱形式必须合法。本题中,某甲的遗嘱没有违法之处,因此是有效的。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,排除其他选项。


10、某大学教师李某立下一份遗嘱,将自己的全部图书捐赠给学校的图书馆。5年后,李某死亡。图书馆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必须在()。

A.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

B.知道受遗赠后6个月内

C.遗产处理前2个月内

D.遗产处理前6个月内

[答案]A

[解析]本题为法条应用题,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的接受与放弃。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第25条规定,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可见,选项A是正确的,故此排除了选项B、C、D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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